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需按以下程序进行:1. 申请: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需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受理。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存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5.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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