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是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出自《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2.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维护司法秩序稳定。3.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同样是为避免当事人反复无常起诉,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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