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2. 离婚时,该房屋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归婚前取得产权的一方所有。3. 不过,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扩建、装修等增值行为,涉及到的增值部分,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比如,另一方参与了扩建、装修等实际付出,在离婚时可能会适当给予另一方一定补偿,但这并非对房屋产权的分割,而是对另一方投入的合理补偿。总之,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离婚时产权归属明确,按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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