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司财产的分割需区分情况处理。若公司是夫妻一方的个人独资企业,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双方协商一致由一方经营,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按以下情形处理: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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