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名称有以下要求:首先,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比如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字词等。其次,要具有显著性。不能与已注册的其他公司名称过于近似,以免引起混淆,误导公众。再者,名称中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需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要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申请,经核准后才能以此名称进行后续设立等活动。确保公司名称规范、独特且符合规定,有利于公司树立良好形象,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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