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劳务具有人身属性,其价值难以准确评估且不可转让,不符合出资财产应具备的可转让性和可评估性要求。信用是基于个人的信誉和社会评价,无法作为确定价值的出资财产。自然人姓名是人身标识,不具有财产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形象和声誉,难以量化出资。特许经营权依赖特定主体和行政许可,无法独立作为出资财产。设定担保的财产,其处分权受限,不能自由用于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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