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自然灾害等导致房屋无法交付或使用,可解除购房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开发商明确表示不再交房等,另一方有权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像开发商逾期交房经催告后仍未改善,购房者可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居住等,可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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