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办理离婚与普通公民办理离婚的程序大致相同,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时,双方需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若选择诉讼离婚,一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包括调解和判决。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会准予离婚。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会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退伍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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