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放弃探视权,但该约定可能存在效力问题。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关心、交流和情感维系。从法律角度看,虽然当事人可在离婚协议中自行约定放弃探视权,但这种约定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探视权不仅关乎父母的利益,更涉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一方长期无法见到父母,可能会对其心理和情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即便在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探视权的约定,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另一方仍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进行裁决。所以,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放弃探视权,也不能完全排除日后因子女利益需要而恢复探视的可能性。总之,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探视权的条款,在实践和法律层面都具有一定复杂性,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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