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方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2. 女方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情形。比如,有威胁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男方以给其本人或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女方结婚。3. 一旦法院审理认定胁迫成立,婚姻将被撤销。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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