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离婚,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与方式。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应体现公平、自愿原则,明确各项财产的归属。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在双方都争取房屋所有权时,法院会考虑双方住房情况、抚养子女需求等因素来决定归属。此外,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同时,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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