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露律师:巧解“离婚后抚养费认定”难题,彰显专业风采西安的李露律师,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她不仅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还身兼数职,如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会长等。李露律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执业15年来始终热情服务、积极投身公益,承办众多案件并斩获诸多荣誉。下面就为大家详细讲述她经办的“离婚后共同抚养,又被主张支付抚养费,如何认定”这一案例。案情概况:抚养费争议风波起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于2019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并登记,约定婚生女小苏(化名)由罗女士(化名)抚养,苏先生(化名)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且享有探望及接走孩子的权利。然而,离婚后二人并未分居,仍一同居住在婚内购置的房子中。苏先生(化名)一直悉心照顾小苏(化名)的成长,还依据协议通过银行及微信累计向罗女士(化名)转账50余万元,其中包含为小苏(化名)庆生及为罗女士(化名)庆祝母亲节的费用等。可罗女士(化名)却否认苏先生(化名)的转款是用于支付小苏(化名)的抚养费,并起诉要求苏先生(化名)支付自离婚至今的抚养费共计27万余元。苏先生(化名)既伤心又气愤,遂委托李露律师处理此事。核心代理意见:事实法律并重说理本案的焦点在于苏先生(化名)转给罗女士(化名)的50余万中是否包含应支付给小苏(化名)的抚养费。李露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离婚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二人仍与孩子共同居住生活。苏先生(化名)作为直接参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切实承担了抚养责任,承担了孩子大部分开支。实际上他本无再次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出于对孩子的关爱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苏先生(化名)还是按照协议多次转账,累计50余万元,远超约定标准。所以罗女士(化名)要求苏先生(化名)再支付27万元抚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裁判结果:抚养费合理认定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不影响其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费用,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本案中,苏先生(化名)应依协议支付抚养费。鉴于双方离婚后曾共同居住生活,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和实际情况,在苏先生(化名)应付的抚养费总额中酌情按10个月的抚养费标准扣减50000元,故苏先生(化名)应支付2019年5月1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金额为268500元(31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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