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婚姻无效。例如甲在已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甲与丙的婚姻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违反此规定的婚姻无效。比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间结婚等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未到法定婚龄的。男方结婚年龄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的,婚姻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2. 可撤销的婚姻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甲以威胁乙家人安全的方式胁迫乙结婚,乙可申请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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