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中,过错方通常要赔偿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例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重婚,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因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婚姻破裂所遭受精神痛苦的抚慰。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公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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