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的转让而一并转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3.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即供役地部分转让后,新的供役地权利人需继续负担地役义务。总之,地役权的承继遵循从属性原则,随需役地或供役地相关权利的变动而相应变动,以保障地役权的稳定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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