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就如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逻辑和实践要点值得深入剖析。这起案件中,原告 A(陈某(化名)某 2)与被告 B1(陈某(化名)某 1)是兄弟关系,二人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机械公司。2017 年 9 月 6 日各方订立章程,约定 B1 出资 20 万元。同年 12 月 20 日,A 向 B1 名下账户转账 10 万元,B1 将该款项投入公司作为出资。之后 A 多次要求 B1 及其配偶 B2(黄某(化名)某 1)偿还该笔款项,均遭拒绝。2019 年 4 月 17 日,A 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 10 万元及利息,陶志胜律师作为 A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中,B1 辩称无意见,B2 则提出两点抗辩。一是 A 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缺乏证据证明,兄弟二人共同在家族企业工作,资金往来频繁,不能以资金往来证明借贷关系;二是该款项用于投资设立新公司,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查明,在 B2 与 B1 的离婚诉讼中,B2 已将涉案出资对应的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获得了相应对价。陶志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围绕借贷关系成立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公司章程、业务受理单等证据材料,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借款用于公司出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但 B2 在离婚诉讼中将该出资形成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实际受益,应视为其对共同投资经营行为的认可,构成事后追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 B1、B2 向原告 A 共同偿还借款 10 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通过实际行为予以追认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在具体实践中的严谨性和灵活性。而代理此案的陶志胜律师,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毕业于广西民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的教育背景为他奠定了坚实的知识基础。他在律所担任副主任兼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等重要职务,还是律所刑事组及民商事组双组长、实习律师指导老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死刑复核援助律师。同时,他还在广西区第十届律师协会公职、公司专业委员会等多个专业委员会任职,是广西刑事律师库成员等。这些经历不仅展示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地位,更体现了他在不同法律业务领域的深入钻研和广泛涉猎。正是凭借这样深厚的教育背景和丰富的职务经历所积累的能力,陶志胜律师才能在这起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通过细致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为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司法实践中的每一个案例都是对法律的生动诠释,像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律师专业的代理和法院公正的判决,不断明晰着法律适用的边界,推动着法治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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