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仍有一定救济途径。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若不存在正当理由未按期申报,债权人仍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同样,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分,且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那么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将无法再补充申报,其债权也无法在本次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所以,债权人应尽量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以保障自身权益。若确实错过期限,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争取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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