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法律领域,律师肩负着维护当事人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重任。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在各类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就如广西昌佳律师事务所的陶志胜律师,他拥有 15 年的执业年限,在法律的征程中留下了坚实的足迹。他担任着律所副主任兼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等重要职务,同时还是律所刑事组及民商事组双组长、实习律师指导老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死刑复核援助律师。此外,他在多个专业委员会任职,是广西刑事律师库成员、柳州十一冶集团律师库核心成员,还是柳州市柳北区诺诚民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如此丰富的职务和称谓,彰显了他在法律界的广泛影响力和卓越能力。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陶志胜律师展现出了高超的专业素养。本案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出资,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成为核心争议点。原告 A(陈某(化名)某 2)与被告 B1(陈某(化名)某 1)系兄弟关系,二人与案外人共同出资设立某机械公司。2017 年 9 月 6 日,各方订立章程,约定 B1 出资 20 万元。2017 年 12 月 20 日,A 向 B1 名下账户转账 10 万元,B1 将该款项投入公司作为出资。之后 A 多次要求 B1 及其配偶 B2(黄某(化名)某 1)偿还该笔款项,均遭拒绝。2019 年 4 月 17 日,A 向法院提起诉讼,陶志胜律师作为 A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中,B1 辩称无意见,B2 则提出两点抗辩:一是 A 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缺乏证据证明,兄弟二人共同在家族企业工作,资金往来频繁,不能以资金往来证明借贷关系;二是该款项用于投资设立新公司,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查明,在 B2 与 B1 的离婚诉讼中,B2 已将涉案出资对应的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获得了相应对价。陶志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围绕借贷关系成立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公司章程、业务受理单等证据材料,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借款用于公司出资,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但 B2 在离婚诉讼中将该出资形成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实际受益,应视为其对共同投资经营行为的认可,构成事后追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 B1、B2 向原告 A 共同偿还借款 10 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 6%,自 2019 年 4 月 18 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通过实际行为予以追认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陶志胜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成功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他的成功并非偶然,而是源于对法律的深入钻研和对当事人权益的执着守护。在法律的道路上,陶志胜律师不断前行,用专业和智慧为更多人点亮希望之光,让正义得以伸张,让法律的尊严得以维护。他的经历也为众多法律从业者树立了榜样,激励着大家在法律事业中不断追求卓越,为构建更加公正、和谐的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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