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沟通,了解原因并尽量协商签订。若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核心分析: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若劳动者不签,一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补偿,但要付劳动报酬;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后劳动者仍不签,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及终止劳动关系。实务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一个月内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若劳动者拒绝,留存好书面通知等证据。决定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规定支付相应报酬和补偿。若产生纠纷,可先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准备好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书面通知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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