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 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3. 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例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4.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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