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三金”是否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如果是按照当地习俗,“三金”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女方的彩礼性质的财物,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女方应当退还“三金”。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女方也可能需要退还“三金”。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符合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法院会支持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请求。当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女方也有退还“三金”的可能。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况。2. 但如果“三金”并非彩礼性质,而是一般的赠与,比如男方单纯出于爱意送给女方的首饰等,那么在离婚时通常不需要退还。因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除非存在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才能撤销赠与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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