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无监护能力时,监护人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 祖父母、外祖父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按顺序担任监护人。2. 兄、姐: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时,兄、姐按顺序担任监护人。3.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父母无监护能力时,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 配偶。2. 父母、子女。3. 其他近亲属。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总之,父母无监护能力时,会按照法定顺序确定监护人,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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