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诉求有以下规定:1.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体现对军人职业的特殊保障。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例如,军人配偶能证明军人存在上述重大过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 军人本人提出离婚:如果是军人本人提出离婚,按一般离婚程序处理。即双方先协商,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3. 离婚诉讼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 财产分割: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一般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处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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