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规定如下:1. 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2.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需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遗产处理能够有序进行,避免因继承人的不确定态度而导致遗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超过这个时间未明确表示放弃,就会被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时间限制则更为明确具体,为六十日,以便及时确定遗赠的归属,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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