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赔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1.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终止类似上述情况时,适用该规定。2. 如果是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正常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程序操作,通常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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