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领养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2. 领养手续:收养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健康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民政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收养人情况的核实等。审查通过后会进行公告查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民政部门会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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