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增值的婚前房产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并非当然合法。2. 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后该房产的增值部分通常属于自然增值,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增值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单纯因市场行情上涨导致的增值,这是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增值,与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管理等行为无关,应认定为个人财产。3. 但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4. 总之,增值的婚前房产是否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说合法或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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