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招标无效:1.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招标行为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无效。3.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招标无效。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同时相关招标也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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