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销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例如,甲欠乙1000元,乙也欠甲1000元,双方主张抵销后,这两笔债务同时归于消灭。2. 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即一方作出抵销的通知,该通知到达对方时,抵销发生效力。3.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为附条件或附期限会使抵销的效力不确定,不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4. 抵销后,从债务如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等,也随之消灭。5. 抵销具有溯及力,自抵销权发生时起,就消灭双方债务的履行效力。即双方债务不再需要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可以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6. 抵销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同意。7.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8. 抵销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如果抵销会损害第三人利益,该抵销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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