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与所有权不存在绝对的优先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1. 一般情况下,所有权具有完整性和全面性,涵盖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但居住权设立后,所有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比如,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妨碍居住权人正常居住使用房屋。2. 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如买卖、赠与等,若该房屋上已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受影响,新的所有权人需继续保障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这体现了居住权对所有权变动的对抗效力。3. 在房屋面临拆迁等情况时,居住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或安置。若因拆迁导致居住权无法实现,居住权人可基于其权利主张合理诉求,而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忽视居住权人的权益。4. 若居住权人违反约定,如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所有权人可依据相关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居住权合同。反之,所有权人若侵害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居住权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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