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并非必须盖章才有效。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电子合同具备书面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局限于盖章。2. 电子签名的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那么该电子合同就是有效的,不一定非要盖章。3. 其他生效要件:除了形式上的要求外,电子合同生效还需满足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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