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过错性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3. 经济性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员,并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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