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院管辖范围如下: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这类案件影响重大,由中院管辖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2. 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作为特殊的行政机关,其处理的案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中院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包括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等。法律规定中院管辖此类案件,可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4.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体现了法律规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实践需求。在行政诉讼中,准确把握中院管辖范围很重要,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中院管辖,若符合条件,应向有管辖权的中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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