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局通常不会再就同一案件追究。1. 法定不起诉:如果检察院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即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种情况下,公安局不得再追究。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法定情形。2. 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作出该决定后,公安局一般也不会再追究。因为检察院已经综合考量后认为无需再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3. 证据不足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公安局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补充,很难再继续追究,否则可能面临后续诉讼风险。不过,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检察院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重新提起公诉,此时公安局会根据检察院要求继续进行侦查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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