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辖异议提出时间: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能够有序进行,避免当事人滥用异议权拖延诉讼。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2. 法院审查与处理: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例如,如果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提出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经审查合同履行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管辖条件,法院就会驳回其异议。法律依据同样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3. 对裁定不服的救济: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经审理后,会作出终审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保障了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有进一步申诉的权利。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4. 后续程序:管辖异议裁定生效后,案件将按照新确定的管辖法院继续进行审理。移送案件的法院应及时将案件的卷宗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这样能保证案件审理在正确的管辖法院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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