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的通过人数根据决议事项的不同而有不同规定:1. 一般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但通常需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比如,公司章程规定一般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那就按此规定执行。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 特别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是为了保障公司重大决策的谨慎性和稳定性。3. 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不过,公司章程可以对表决权行使等事项作出另外规定。4.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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