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2.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首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最后,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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