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公司派发的宣传材料多属于要约邀请。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解析:公司派发的宣传材料通常只是对产品或服务的一种介绍和推广,内容往往不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比如没有明确的价格、数量、履行方式等。它只是吸引潜在客户进一步询问、洽谈,希望客户能向公司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所以多为要约邀请。2. 但如果宣传材料内容具体明确,包含了合同主要条款,则可能构成要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解析:例如宣传材料中明确写了产品的具体规格、固定价格、交货时间等详细且确定的内容,并且有类似“一经您确认购买,我们即按此履行”等表述,那么这份宣传材料就构成了要约,一旦客户承诺,合同即成立。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