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贷款,离婚后的分配方式如下:1. 若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配,一般是均等分割。无特殊法律条款针对此情况单独规定,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规定处理。3. 关于房屋增值部分: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个人财产增值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增值。如果是一方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共同还贷等行为导致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需进行分割。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来区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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