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成功化解离婚后抚养费支付争议在陕西西安,有这样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李露。她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也是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执业15年来,李露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办理了两千余件家事案件,深受客户信赖。下面,让我们走进她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案例详情:离婚后抚养费争议凸显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于2019年5月10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小苏(化名)由罗女士(化名)抚养,苏先生(化名)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且有探望和接走孩子的权利。然而,离婚后两人并未分居,仍一同居住,苏先生(化名)也积极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通过银行及微信向罗女士(化名)转账50余万元,其中包含为小苏(化名)庆生和为罗女士(化名)庆祝母亲节的费用。但罗女士(化名)却否认这些转款是抚养费,起诉苏先生(化名)要求支付自离婚至今的抚养费共计27万余元。苏先生(化名)感到伤心又气愤,遂找到李露律师寻求帮助。核心代理意见:合法合理维护权益李露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苏先生(化名)转账的50余万中是否包含了应支付给小苏(化名)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在本案中,苏先生(化名)与罗女士(化名)离婚后共同居住生活,苏先生(化名)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积极承担抚养义务,承担了孩子大部分花费,本无需再支付抚养费。但出于对孩子的爱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他还是依据协议多次转账,金额远超约定标准。因此,罗女士(化名)要求苏先生(化名)支付27万元抚养费,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裁判结果:酌情扣减体现公平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费用。本案中,苏先生(化名)应依照协议支付抚养费。鉴于两人离婚后曾共同居住,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和实际情况,在苏先生(化名)应付的抚养费总额中酌情按照10个月的抚养费标准扣减50000元,故苏先生(化名)应支付2019年5月1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金额为268500元。经查明,苏先生(化名)自2019年5月11日至2024年4月5日期间共计向罗女士(化名)转账支付325200.42元,扣除与抚养费支付无关的款项后,剩余款项260750元应视为支付的抚养费,故苏先生(化名)尚应向罗女士(化名)支付截至2024年7月31日止的抚养费金额为7750元。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明确规则指引实践典型意义此案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引意义,它明确了在离婚后父母仍共同居住并共同抚养子女的特殊情况下,法院对抚养费的认定将优先审查实际抚养事实,而非机械适用离婚协议的文字约定。非直接抚养一方为子女支出的、超出协议金额的款项,经审查确用于子女合理开支的,可被认定为抚养费并予以抵扣。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权利义务相一致”为原则进行实质性判断的裁判导向,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应增强证据意识,对特殊安排下的经济往来性质进行明确约定。核心法律依据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关于父母抚养义务的规定,尤其是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关于离婚后抚养费支付的原则。法院基于父母离婚后仍共同居住、共同抚养子女的特殊事实,适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司法原则,对非直接抚养一方超出协议金额的支付款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认定为履行抚养义务的一部分,从而在计算抚养费时予以抵扣,体现了司法实践在特殊家庭模式下对法律精神的灵活运用和实质公平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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