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标准如下:1. 住宅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公用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房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2. 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后进行累加,得出该套商品房总的分摊面积。3. 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应按比例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各套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系数。4.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避难层、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公共使用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都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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