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明确规定。以民事诉讼为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方面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规定审理期限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程序及时、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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