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为30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这30天冷静期内,夫妻双方可以再慎重考虑是否真的要离婚,冷静思考婚姻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期满后30天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发给离婚证,完成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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