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双方能就抚养费问题协商一致,是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2. 然而,这种约定并非绝对不可变更。如果日后出现孩子实际需要大幅增加抚养费等合理情形,抚养孩子的一方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需要变更抚养费的支付情况。3. 例如,孩子因生病需要长期高额治疗费用,或者生活学习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活成本显著提高等,抚养方有权要求另一方适当分担费用。此时,即使离婚协议中有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法院也可能会支持抚养方的诉求,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4. 总之,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虽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排除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可能,以确保孩子能得到足够的抚养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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