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2.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以定期给付,比如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支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如果双方协商一致且有能力一次性支付,法院一般会允许。3.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成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法律依据为上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4. 抚养费的变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父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如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等。法律依据为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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