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 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新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例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协商确定新监护人。2.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比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相关申请后,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指定合适的监护人。3.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在指定时,会参考被监护人的意愿、各候选人的监护能力等情况。例如,考虑被监护人生活环境、与候选人的关系等因素,确保新监护人能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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