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拒绝加班的。具体情况如下:1. 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员工有权拒绝。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2. 危及员工健康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当加班安排违反这些规定,危及员工健康时,员工可拒绝。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3. 未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若未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有权拒绝。总之,员工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或加班安排违法违规时,可依法拒绝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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