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并非一定会支付补偿,存在多种情况:1. 单位维持或提高待遇续签,劳动者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这种情况下单位无需支付补偿。2. 单位降低待遇续签,劳动者同意:若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单位需支付补偿,因为损害了劳动者权益。3. 单位不再续签: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工作3年,月工资5000元,单位应支付3×5000 = 15000元补偿。4. 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到期终止: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单位需支付补偿。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