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2.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这样规定是为了让用人单位有足够时间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3. 用人单位过错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 被迫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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