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并非一定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只要存在用工事实劳动关系依然成立。不过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会带来一些风险。对用人单位而言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可能在权益证明等方面存在不便。在实践中若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能通过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也是可行的。解决路径方面协商是较为便捷的方式双方可就劳动合同的订立等事宜进行沟通协商。调解也是不错的选择可由劳动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调解。若协商、调解不成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相关权益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应重视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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